|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分类 9.1.1 鉴定检验 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均进行鉴定检验,当主要设计、工艺、材料及元器件(零部件)变更后或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亦应进行鉴定检验。 9.1.2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 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 C组检验(周期):每半年进行一次,受试样品从交收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D组检验(周期):产品评优时进行。 9.2 试验项目和顺序 各类检验的试验项目、试验顺序、试验方法、技术要求及不合格分类按表3规定。 9.3 抽样与组批规则 9.3.1 组批规则 交付检验的批应由同一生产批的产品构成。 9.3.2 抽样规则 9.3.2.1 鉴定检验的受试样品不应少于3台。 9.3.2.2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检验为全数检验。 B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附录A中表A1的规定随机抽取。 C组和D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附录B中表B1的规定随机抽取。 9.4 判定规则 9.4.1 按表3规定的项目、顺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不合格分类判定样品是否合格,如果有一项A类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 全数检验的样品应全部合格,对抽样检验的样品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判为批合格;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R),则判为批不合格。 9.4.2 如无特殊规定,一般采用检查水平II。在B组检验中,B类不合格品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1.5,C类不合格品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在C组和D组及鉴定检验中,B类不合格品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20,C类不合格品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25。 9.4.3 抽样方案严格性的调整 在连续批的逐批检验中,若质量水平保持较好或较差时,应按附录A中表A3及表A2规定的转移规则进行放宽检查或加严检查。 9.5 不合格品的处置 9.5.1 对判为合格批中的不合格品应由厂方调换或修复成合格品。 9.5.2 B组、C组或D组检验不合格时,其代表批的产品应停止检验,分析原因,消除不合格因素后再提交检验。 9.6 批的再提交 批检验不合格时,经修理、调试、检验合格后,再次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交收检验。若仍判为不合格时,则可拒收,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通过新的周期试验后,才能恢复正常生产和交收检验。
10 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包装 10.1.1 单个包装盒内应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和其他附件。 10.1.2 根据产品大小选用规格合适的包装箱。包装箱上应有符合GB 191-1990规定的“小心轻放”、“防潮”及生产厂名、产品型号和名称、数量、出厂日期及重量等标志。 10.2 运输和贮存 10.2.1 包装好的产品均应能承受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的运输。 10.2.2 运输时,应注意防水、离尘埃和机械损伤。 10.2.3 包装后的产品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100℃——+40℃,相对温度不大于8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的室内或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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