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技术要求
4.1 系统概述 入侵报警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和控制/显示/处理/记录设备。前端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探测器;传输设备包括电缆或数据采集和处理器(或地址编解码器/发射接收装置);控制设备包括控制器或中央控制台,控制器/中央控制台应包含控制主板、电源、声光指示、编程、记录装置以及信号通信接口等。入侵报警系统设备应分别符合GB 10408系列标准、IEC 60839-5系列标准、IEC 60839-7系列标准、GB 12663、GB 15207、GB 15209、GB 15407、GB/T 16572等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可有多种构成模式。各种不同入侵报警的共同部分的基本构成如图1所示。 注1:声光指示、编程装置、信号通信接口可为分离部件、也可为组合或集成部件。 注2:入侵报警系统中探测器与控制器之间、控制器与远程中心的信号传输可以采用有线或/和无线传输方式。 注3:入侵报警系统可以包括其他附加装置,但它们均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基于对现场的实际勘察,根据环境条件、防范对象、投资规模、维护保养以及接处警方式等因素进行设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标准的要求,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设计任务书及建设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设备选型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4.2.2先进性和互换性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在技术上应有适度超前性和互换性,为系统的增容和/或改装留有余地。 4.2.3 准确性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发出报警信号;对入侵报警信号、防拆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的来源应有清楚和明显的指示。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进行声音复核,与电视监控系统联动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应能同时进行声音复核和图像复核。 系统误报警率应控制在可接受的限度内。入侵报警系统不允许有漏报警。 4.2.4 完整性 应对入侵设防区域的所有路径采取防范措施,对入侵路径上可能存在的实体防护薄弱环节应有加强防范措施。所防护目标的5m范围内应无盲区。 4.2.5 纵深防护性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采用纵深防护体制,应根据被保护对象所处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分区域、分层次的设防。一个完整的防区,应包括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四种不同类型的防区,对它们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防护区内应设立控制中心,必要时还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分控中心。控制中心宜设在禁区内,至少应设在防护区内。 4.2.6 联动兼容性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电视监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其他系统联合设计时,应进行系统集成设计,各系统之间应相互兼容又能独立工作。入侵报警的优先权仅次于火警。 4.3 系统基本功能 4.3.1 探测 入侵报警系统应对下列可能的入侵行为进行准确、实时的探测并产生报警状态: a) 打开门、窗、空调百叶窗等; b) 用暴力通过门、窗、天花板、墙及其他建筑结构; c) 破碎玻璃; d) 在建筑物内部移动; e) 接触或接近保险柜或重要物品; f) 紧急报警装置的触发。 4.3.2响应 当一个或多个设防区域产生报警时,入侵报警系统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线制入侵探测报警系统:不大于2s; b) 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的任一防区首次报警:不大于3s; 其他防区后续报警:不大于20s。 4.3.3 指示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状态的事件来源和发生的时间给出指示: a) 正常状态; b) 试验状态; c) 入侵行为产生的报警状态; d) 防拆报警状态; e) 故障状态; f) 主电源掉电、备用电源欠压; g) 设置警戒(布防)/解除警戒(撤防)状态; h) 传输信息失败。 4.3.4 控制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功能进行编程设置: a) 瞬时防区和延时防区; b) 全部或部分探测回路设置警戒(布防)与解除警戒(撤防); c) 向远程中心传输信息或取消; d) 向辅助装置发激励信号; e) 系统试验应在系统的正常运转受到最小中断的情况下进行。 4.3.5 记录和查询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下列事件记录和事后查询: a) 4.3.3所列事件、4.3.4所列编程设置; b) 操作人员的姓名、开关机时间; c) 警情的处理; d) 维修。 4.3.6传输 a) 报警信号的传输可采用有线和/或无线传播方式; b) 报警传输系统应具有自检、巡检功能; c) 入侵报警系统应有与远程中心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的接口,并能对通信线路的故障进行监控; d) 报警信号传输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IEC60839-5; e) 报警传输系统串行数据接口的信息格式和协议,应符合IEC 60839-7的要求。 4.4 设备安装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线缆的敷设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4.5 电源 入侵报警系统的电源装置,应符合GB/T 15408 的要求。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其容量至少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大于8h。备用电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组合: a) 二次电池及充电器; b) UPS电源; c) 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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